一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、省、市有关广播电视事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;
二、围绕区委、区政府中心工作,坚持正确舆论导向,做好广播电视新闻宣传工作;
三、负责广播电视节目的采编、制作、审核、播放工作,不断提高节目质量,充分发挥广播电视媒体传播新闻、社会教育、文化娱乐和信息服务作用;
四、负责全台广播电视新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开发利用,组织推进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;
五、负责广播电视新媒体的发展,负责广播电视、信息网络视听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的监管;
六、负责做好广播电视节目传输、监测和安全播出工作;
七、加强与省、市及其它广播电视媒体的联系与合作,切实做好广播电视节目的宣传和交流工作;
八、完成区委交办的其它工作。